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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实施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我国重大技术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根据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符合规定条件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自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批准的上述项目和设备,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原暂行规定相关附件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含)对上述项目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通知指出,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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